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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2民初2394号原告刘玉龙,住兴隆县,电话:151XX****XX。被告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宝军,职务村主任,电话:134XX****XX。原告刘玉龙与被告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广场占地补偿款3,8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于2015年在修建广场时征占原告土地,应给付补偿款3,850.00元。当时被告承诺占用土地款完工后年底一次性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没钱来推脱,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提交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刘玉龙广场占地补偿款,叁仟捌佰伍拾元整,¥3,850.00元,欠款单位:石佛村民委员会(加盖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经手人刘宝军、赵玉国,2015年10月10日。证明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欠刘玉龙占地补偿款3,850.00元。被告未出庭,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对证据做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修建广场,并征占原告土地。应给付原告补偿款3,850.00元。当时被告承诺占用土地款完工后年底一次性给付原告该笔补偿款,至今未能给付。现原告为索要该笔补偿款3,850.00元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刘玉龙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应给付原告占地补偿款3,850.00元情况属实,被告应及时承担给付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850.00元占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龙占地补偿款3,8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兴隆县大杖子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东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雪华附页一、判决的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00元,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上诉状或者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不上诉或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及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本案原告自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即不再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