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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云好与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好,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25号原告:朱云好,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彬,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法定代表人:潘显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法定代表人:曾关根,该公司经理。被告: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137号。原告朱云好诉被告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朱云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好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朱云好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