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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艳敏与王辉、宋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敏,王辉,宋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959号之一原告张艳敏,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王辉,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宋莉梅,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辉妻子。原告张艳敏与被告王辉、宋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现金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1402财保3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该案已被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张艳敏的起诉,且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辉、宋莉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辉、宋莉梅名下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中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