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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饶平县众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杨培杰、杨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平县众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培杰,杨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590号原告:饶平县众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法定代表人:林楚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培杰,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杨培强,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饶平县众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培杰、杨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饶平县众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平县众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平县众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饶平县众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惠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旭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