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朱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杰,朱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9962号原告:张俊杰,男,199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凡,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涛涛,男,199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张俊杰与被告朱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涛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自2017年5月28日起按本金1万元计算,自2017年6月9日起按本金2万元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为135.33元);三、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比例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自2017年5月28日起按本金1万元计算,自2017年6月9日起按本金2万元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为46.67元);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7日及5月8日,被告先后两次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两份,协议约定了借款日期、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发生诉讼后的律师费、诉讼费承担方式等。现借款已逾期,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朱涛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与原告订立《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日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27日;逾期还款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2017年5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又与原告订立《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日期自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逾期还款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以现金存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000元。至期,被告未履约还款。原告遂聘请律师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由《借款协议》、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期归还的事实,由借款协议、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聘请律师费用3,000元,符合借款协议约定,且符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应予支持。被告朱涛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俊杰借款20,000元;二、被告朱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杰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8日起算,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9日起算,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朱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俊杰聘请律师费用3,00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朱涛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