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秋生、潘海燕等与张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生,潘海燕,张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770号原告:刘秋生,男,汉族,1957年9月18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原告:潘海燕,女,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杰、熊辉,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锦,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吴金天,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09229618。负责人:车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泽,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秋生、潘海燕与被告张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秋生、潘海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生、潘海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生、潘海燕撤回对被告张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刘秋生、潘海燕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军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中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