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7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庆云与赵岩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云,赵岩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529号原告:李庆云,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赵岩,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李庆云与被告赵岩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庆云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庆云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