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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8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锋、王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王书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0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玉美(曾用名王予),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漆园社区漆园街***号*幢***室,身份证号3416221954********。被申请人:张锋,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王书敏(系张锋妻子),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玉美与张锋、王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皖1622民初2808-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锋、王书敏位于蒙城县宝业梦蝶绿苑西区7栋302室房产,查封王予位于蒙城县城关镇望月社区烟厂对过一里白蒙阜路南侧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蒙字第××号)。王玉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玉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锋、王书敏位于蒙城县宝业梦蝶绿苑西区7栋302室房产(产权证号:20××24)的查封。二、解除对王予位于蒙城县城关镇���月社区烟厂对过一里白蒙阜路南侧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蒙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