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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24-2号邓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邓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邓某某于2016年7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房产,在紫阳县海事局有补偿款可供执行;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标的为449984.1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梁某某在紫阳县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置换房屋,在紫阳县海事局有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本院向紫阳县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紫阳县海事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某某置换的房屋,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8月18日协助执行单位紫阳县海事局向本院支付了883126.18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辛红秀和邓某某的借款。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已将执行标的款449984.18元及利息76353.37元全部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紫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3350元由被执行人梁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