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樊洪军与赵丽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洪军,赵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樊洪军,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丽娜,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樊洪军与被执行人赵丽娜健康权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赵丽娜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樊洪军支付劳务费167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樊洪军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8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洪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丽娜已按照执行裁定书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4民初34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