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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一军与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军,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739号原告黄一军,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吴爱环,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15608R。法定代表人林金清,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新,男,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8号1-1幢1层27号,统一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董开惠,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一军与被告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一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一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黄一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军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谢凤鸣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人民陪审员  吴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