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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汉族与郭忠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族,郭忠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903号原告:,汉族,农民,住梁山县青年路**号。被告:郭忠印,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梁山县。原告张兆华与被告郭忠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忠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丛莹莹审 判 员  马景金人民陪审员  代艳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童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