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明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明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0381号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5号院16号楼203内13。法定代表人:陈水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乐,女,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代明莲,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客服,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豪(系代明莲之夫),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路丰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世纪公司)与被告代明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丰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孙乐乐,被告代明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丰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代明莲支付2013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的物业费9111.4元及利息874.69元,共计9986.09元;2、本案诉讼费由代明莲承担。被告代明莲辩称:代明莲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德贤路239号院润枫锦尚小区13号楼2单元505室房屋的业主,润丰世纪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本院认为,代明莲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德贤路239号院润枫锦尚小区13号楼2单元505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7.88平方米。润丰世纪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代明莲尚未交纳2013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的物业费9111.4元。代明莲称润丰世纪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小区公共环境欠佳,并提交有关照片。润丰世纪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已经履行有关义务。润丰世纪公司要求代明莲给付物业费9111.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润丰世纪公司主张利息874.69元,没有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明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费9111.4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代明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纯-2--1--2--1--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