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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翠霞、李小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霞,李小芬,徐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刘翠霞,女,1983年9月25日,汉族,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李小芬,女,1980年3月24日,九江市开发区柴桑春天三区3-1栋101室,被执行人徐韬,男,1974年11月17日,九江市开发区柴桑春天三区3-1栋101室,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刘翠霞申请李小芬、徐韬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小芬、徐韬应支付申请人刘翠霞案款399420.0元,承担执行费5891.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994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小芬;徐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