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咸成威与被告李长军、冯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成威,李长军,冯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033号原告:咸成威,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汽配城B09-8-402。被告:李长军,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娄家店乡南四家子村四家子*组**号。被告:冯翠梅,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娄家店乡南四家子村四家子*组**号。原告咸成威与被告李长军、冯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咸成威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咸成威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审 判 长 刘前英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