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碧 秀审判员 雷 腾 科审判员 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清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