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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彭学文与段英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文,段英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6148号原告:彭学文,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伦,莒南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英燕,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主要负责人:徐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志萍、葛瑞鹏,该公司职工。原告彭学文与被告段英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学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伦,被告段英燕,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志萍、葛瑞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学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物损失、施救费、评估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85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5日21时许,段英燕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G25高速莒南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口时,与对行的彭学锋驾驶的彭学文所有的黑E×××××/黑ED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发生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车上货物损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事发路段正处于半封闭施工状态,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且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事实说法不一致,现场也无监控视频,故无法查清该事故的事实与成因。鲁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被告段英燕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同意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方保险以外的合法损失。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辩称,鲁E×××××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在确定本次事故构成保险责任前提下,且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不存在免责情形后,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交警未划分事故责任,请法庭依法划分;事故证明中未记载货物损失,不予赔偿;评估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的事实;2、鲁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3、黑E×××××/黑ED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所有人为彭学文;4、黑E×××××/黑ED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车载货物收货方为临沂市天鹿木业板材厂,出具货物损失证明一份,且彭学文已赔偿收货方货物损失47959元,临沂市天鹿木业板材厂为彭学文出具收据一张。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事故责任划分,因事发路段为半封闭道路,且无监控视频,双方均为机动车,本院推定彭学锋与段英燕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财产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认定黑E×××××/黑ED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损失总价值为56840元,黑E×××××号半挂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载货车损失价格为47959元,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车辆损失及货物评估结论书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经临沂金桥通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重新评估,认定ED3178/黑ED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损失总价值为46460元,车载货物损失评估价值为37730.4元;3、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财产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认定因交通事故致绿化树木损失价值为5030元。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彭学文主张的车物损失,经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书认定,车辆及货物损失总价格为84190.4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评估费、施救费、清障费,有相应的单据证实,本院确认;关于绿化树木损失,彭学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承担此费用,对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彭学文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2610.4元,其中货物损失37730.4元、车辆损失46460元、施救费4200元、清障费420元、评估费3800元。综上所述,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保险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段英燕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学文车辆损失2000元;二、原告彭学文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货物损失37730.4元、车辆损失44460元、施救费4200元、清障费42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86810.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商业保险合同赔偿43405.2元;三、原告彭学文的剩余损失评估费3800元由被告段英燕赔偿1900元;四、驳回原告彭学文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段英燕负担1000元,由原告彭学文负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珍人民陪审员  陈 珂人民陪审员  贾贵艳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葛寒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