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守军、李林、廖周贵申请执行刘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守军,李林,廖周贵,刘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吴守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李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廖周贵,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刘小科,男,汉族,生于1964你那2月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吴守军、李林、廖周贵申请执行刘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792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志书 记 员 骆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