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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张建,马晨,展兴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瑞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2001-2003。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亮,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晨,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展兴宏,女,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天津市瑞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马晨、展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瑞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瑞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瑞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151元,减半收取47075.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瑞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薛东超书 记 员  田 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