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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腾龙诉被告唐承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腾龙,唐承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360号原告郭腾龙,男,1990年2月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唐承银,男,1971年7月6日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腾龙诉被告唐承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腾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郭腾龙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