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9刑初378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李薇 曾用名 民 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情 况 无 强制措施情 况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羁押了十五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卢林艳 起诉书文号 大检公诉刑诉[2017]363号 指 控 事 实 2017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薇与李某、殷某某(未成年人)、黄某某(在逃)及黄某某的朋友等人在大邑县晋原镇滨河路东段218号“香槟大道”小区X栋X单元XXX号李薇家中客厅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辩 解 意 见 被告人李薇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无异议,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李薇被挡获归案,因吸食毒品被大邑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李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理 由 被告人李薇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轻处罚。李薇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 果 被告人李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薇先行被羁押的十五日应折抵刑期十五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上诉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织 宣判日 期 印章 审 判 员 刘晓南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锦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