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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定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定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936号原告:李爱国,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猛,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菲,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定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开发区前定龙村。主要负责人:李彬,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仲林,该村居委会会计。原告李爱国与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定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爱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计2253元,由李爱国负担。审 判 长  田小娟审 判 员  郝兴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