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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27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后东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79290800E。执行事务合伙人:邱洪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亦辉,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28871R。法定代表人:陈加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普通合伙)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闽0304民初32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开户的账号35×××99内的存款497586元。2017年8月21日,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普通合伙)以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已将拖欠的货款497586元全部还清为由,申请解除对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是合法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开户的账号35×××99内的存款49758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玉珍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晶晶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