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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素梅与杨英文、袁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梅,杨英文,袁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085号原告:杨素梅,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英文,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袁香丽,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杨素梅诉被告杨英文、袁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杨素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26.1万元(月息1.5分,自2015年3月18日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2、如被告不偿付现金,原告对拍卖其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商丘市房产一套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被告确切的住址。原告杨素梅向本院提供被告杨英文、袁香丽的送达地址为:商丘市梁园区凯中路76号,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杨英文、袁香丽。本院多次要求原告杨素梅向本院提供被告杨英文、袁香丽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杨素梅至今未提供。原告杨素梅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属于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素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