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2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福明与傅福寿王吉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明,傅福寿,王吉书,黄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100号之一原告:胡福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福寿,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吉书,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黄文丽,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胡福明与被告傅福寿、王吉书、黄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胡福明接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福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胡福明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万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人民陪审员 唐永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