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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福明与傅福寿王吉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明,傅福寿,王吉书,黄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100号之一原告:胡福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福寿,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吉书,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黄文丽,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胡福明与被告傅福寿、王吉书、黄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胡福明接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福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胡福明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万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人民陪审员  唐永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