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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6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阿尔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6刑初48号公诉机关美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尔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彝族,小学,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美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尔某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勇锡、马次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左右(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阿尔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了一把气枪和一些气枪子弹及38发国产53式子弹。2012年左右,被告人阿尔某某从邻居立立某某处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损坏的火药枪和29发防爆弹。2015年左右的一个赶场天,被告人阿尔某某在候播乃拖街上购买了一些国产53式空子弹。2017年3月21日,美姑县候播乃拖民警在候播乃拖乡瓦尼洛村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阿尔某某在其家中藏有枪支、弹药。民警在现场缴获疑似枪支2支、气枪钢珠弹147发、疑似子弹38发,已使用过的空子弹76发,疑似防爆弹29发。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二支疑似枪支、一支具有致伤力,系制式民用气枪;一支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具有致伤力系,不认定为枪支;疑似枪弹38发系国产53式7.62mm军用子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尔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阿尔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美姑县候播乃拖民警在候播乃拖乡瓦尼洛村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阿尔某某在其家中藏有枪支、弹药。民警当场在阿尔某某家中缴获1支制式民用气枪和38发子弹。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1支系制式民用气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38发子弹为国产53式7.62mm军用子弹。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阿尔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美姑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3、美姑县公安局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证实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4、美姑县公安局的搜查证和搜查笔录及美姑县公安局候播乃拖派出所的扣押清单,证实在犯罪嫌疑人阿尔某某家中的床尾箱子旁发现一把民用制式气枪,在床尾箱子里面发现38发53式军用子弹;5、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凉公(物)鉴(痕迹)[2017]第38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疑似枪支1支系制式民用气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38发子弹为国产53式7.62mm军用子弹;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阿尔某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现场位于美姑县候播乃拖乡瓦尼洛村阿尔某某自己的家中;7、被告人阿尔某某的供述,证实一把气枪和38发国产53式子弹是我的父亲留给我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某某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知是枪支、弹药而擅自非法持有,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阿尔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对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尔某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继 红审 判 员 山  云人民陪审员 马海乌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说伟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