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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宜逢与寻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宜逢,寻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7行初12号原告黄宜逢,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寻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古叶松,系该局局长。原告黄宜逢诉被告寻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宜逢于2017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宜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宜逢负担。审判长 :钟力民审判员 :陈明圣审判员 :钟沈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