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覃寿能、阮培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寿能,阮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覃寿能,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阮培东,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覃寿能与被执行人阮培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阮培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寿能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阮培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经核实,申请人覃寿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合议,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给予申请人覃寿能4783元的司法救助,申请人覃寿能的债权得到先行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