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天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天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姚天兰,男,汉族,1953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武路23号。法定代表人:郭建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初字第4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03日立案执行姚天兰申请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1日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建议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14031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宋超314031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初字第4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