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定基、吴波刑附民事诉讼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彭定基,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58号申请人王某,女,1957年出生。被执行人彭定基,男,1967年2月1日,住毕节市文笔路。被执行人吴波,男,1980年9月30日,住毕节市德沟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彭定基、吴波刑附民事诉讼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人彭定基、吴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