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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定基、吴波刑附民事诉讼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彭定基,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58号申请人王某,女,1957年出生。被执行人彭定基,男,1967年2月1日,住毕节市文笔路。被执行人吴波,男,1980年9月30日,住毕节市德沟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彭定基、吴波刑附民事诉讼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人彭定基、吴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