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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婚生女李某某自2017年7月1日其随郭某某生活,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实,李某某已随郭某某生活。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履行完毕,本案系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