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胜举与兰胜文、李计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举,兰胜文,李计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4民初834号原告:刘胜举,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兰胜文,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李计船,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柏乡县。原告刘胜举诉被告兰胜文、李计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兰胜文从原告处借原告现金50万元整,月利率4%,借款期限20个月,2016年12月15日借款到期后已归还25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欠25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被告李计船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兰胜文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经我多次催要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25万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兰胜文归还原告刘胜举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李计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借款本息应在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二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