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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疆森源伟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森源伟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54号之一申请人:新疆森源伟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宏涛,新疆森源伟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担保人:王红梅,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包昉,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法定代表人:程理财,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新疆森源伟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新疆森源伟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4665.97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王红梅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XX号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乌房权证乌市沙依巴克区字第XXX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森源伟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王红梅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XX号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乌房权证乌市沙依巴克区字第XXX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