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柳敦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敦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057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敦军,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青岛市黄岛区。2014年1月24日因犯��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敦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3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柳敦军翻墙进入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柳家屯90号徐某家院中,从徐某家西侧厢房内盗窃双星牌休闲运动-6p1017精细网状旅游鞋三双(无法鉴定价格),后该用长沟将徐某家堂屋门钩开,入室盗窃徐某家堂屋���霸马牌角向磨光机一台,玉溪牌香烟一盒,现金10元。经鉴定,霸马牌角向磨光机价值人民币69元,玉溪烟一盒价值人民币23元。2、2017年3、4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柳敦军翻墙进入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柳家屯90号徐某家院中,从徐某西侧厢房内盗窃罗麦璀璨平底锅、罗麦璀璨双层保温桶、罗麦璀璨料理盅、罗麦璀璨滤锅、罗麦璀璨压力锅各一套(无法鉴定价格),后该从厢房冰柜中盗窃猪下货一宗。3、2017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柳敦军翻墙进入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柳家屯90号徐某家院中,欲盗窃徐某家木制三合板时,被徐某发现并抓获。综上,被告人柳敦军共入户盗窃三次(其中一次未遂),盗窃现金人民币10元,盗窃物品可鉴定价值92元,共计102元。公诉机关指控被��人柳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柳敦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柳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柳敦军盗窃的罗麦璀璨锅一套、角向磨光机一个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办案说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柳敦军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柳敦军实施的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敦军有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柳敦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敦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