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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钟念与梅甫君民事诉讼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念,梅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财保34号申请人:钟念。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红、华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梅甫君。申请人钟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梅甫君名下位于黄石市天虹金福园8幢2单元2-602号(天虹金福园8-2-602号)房屋及冻结其银行存款3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钟念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梅甫君名下的位于黄石市天虹金福园8幢2单元2-602号(天虹金福园8-2-6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梅甫君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钟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