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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金财与王桂琴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财,王桂琴,穆银霞,安玉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011号原告白金财,男,汉族,1951年8月15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桂琴,女,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穆银霞,女,1952年5月7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安玉刚,男,1958年7月1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白金财诉被告王桂琴、穆银霞、安玉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金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兰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