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定成与周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定成,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苏定成,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周小红,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定成与周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26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定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小红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