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金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市某某镇。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县某某镇唐家村。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郑荣军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