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如意与张小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如意,张小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885号原告赵如意,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小国,男,汉族,1959年3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如意与被告张小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如意撤回对被告张小国的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依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