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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海日伍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海日伍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174号罪犯海日伍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崂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日伍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海日伍海减刑五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海日伍海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海日伍海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海日伍海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海日伍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维红审 判 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