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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沃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沃雅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被执行人青岛沃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丁熙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沃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行审191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6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8月18日将案款交到法院,2017年8月23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行审19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