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016号原告:陈某1,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陈某2,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陈某1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