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丰县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瑞达创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丰县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瑞达创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瑞达创世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丰县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瑞达创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瑞达创世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