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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漯河亿康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王颍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亿康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王颍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亿康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康军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晓,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颍召,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住漯河市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耀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漯河亿康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颍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亿康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晓、周伟、被上诉人王颍召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