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文涛、陈宏银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文涛,陈宏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文涛,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战峰,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兆,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宏银,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勇,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文涛因与被申请人陈宏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6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文涛于2017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文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文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