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李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李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789号原告:张丽红,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李贺中,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张丽红与被告李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丽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张丽红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须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