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荣玉、姜浩等与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荣玉,姜浩,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海兵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485号原告:姜荣玉,男,194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姜浩,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将军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孙汉,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屈海兵,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荣玉、姜浩诉被告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屈海兵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荣玉、姜浩于2017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屈海兵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荣玉、姜浩撤回对被告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屈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姜荣玉、姜浩负担。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梁胜阳审判员 张午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熊成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