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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建青与周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青,周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390号原告:周建青,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周文进,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周建青与被告周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建青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0.8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周建青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周建青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