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7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继标、郁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标,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12-3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标,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郁虎,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蒙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郁虎银行账户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