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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陈莹、苏钰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莹,苏钰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莹,女,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苏钰茜,女,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陈莹与被执行人苏钰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2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钰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钰茜系广西金融投资集团玉林分公司员工,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收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2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唐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盛海 来自